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7:11:01 23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保障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和使用,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和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字北京信息亭(以下简称信息亭)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触摸屏、信息查询、多媒体等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信息和增值服务的自助式终端设备。信息亭系统主要由终端服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支付系统等构成。

第四条信息亭应当具备公益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功能。公益信息服务为免费服务,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共信息等公益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增值服务可实行有偿服务,主要包括网上购物、有偿信息提供、卡基充值、公用事业费收缴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均可以依托信息亭实施。

第六条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信息亭运营监管与使用协调。

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受市信息办委托,负责信息亭政务信息内容的提供和公共信息服务类栏目设置审核、增值类服务备案、检查评估等日常运营监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亭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信息亭日常运营工作。信息亭的建设管理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信息亭运营制度,保障信息亭设备与系统的完好和使用安全。运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向日常监管部门提交运营报告。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内容发布审核和监控管理,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准确、安全。

第十条运营单位利用信息亭提供网上购物、有偿信息提供、卡基充值、公用事业费收缴及其它增值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有关情况报日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公示信息亭服务时间,户外信息亭服务时间原则上每日不少于十二小时,户内信息亭服务时间原则上与所在场所的开放时间相一致。

第十二条信息亭运营出现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当在信息亭的显著位置上公布服务联系方式,及时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广泛、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信息亭设备、线路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信息亭上发布反动、色情、暴力、赌博、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亭运营的日常检查,受理投诉。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日常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用户满意度测评及年度评估。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测评和评估等监管情况及时上报市信息办。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发布信息或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市信息办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依法提出民事赔偿或者补偿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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