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一、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或省教育厅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
加盖公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2
2.筹设批准书;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3
3.筹设情况报告;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4
5.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5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加盖公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6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7
8.教学设备清单;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8
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9
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无
1
1
纸质/电子化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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