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能否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3-03-31 10:41:08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未成年人犯罪能否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是指被认为有犯罪行为而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包括被报案、控告、举报的人,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一旦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就改称为“被告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换言之,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亦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未达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从刑事政策层面上予以非罪化处理。

所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年满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但有没有罪,要经法院判决才能确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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