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数量和价格的报价单。价格和数量是否由另一方决定
时间:2023-05-07 09:23:55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要约收购价格的定义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以持有或合并公司为目的,获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要约收购价格是指购买价格。要约收购的重要性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要约收购程序(1)持有5%以上股份的,必须公开信息。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二)要约收购以30%的股权继续进行时

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收购上市公司的报告,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75%以上时,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四)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购买未购买的股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有权在与收购要约相同的条件下向收购人出售其股份,买方应购买。收购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要约收购不包括要约期间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收购

(VI)收购后的股权转让受到限制。收购人不得在收购完成后六个月或七个月内转让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要约收购和撤销本公司的方式收购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是本公司的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股份应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VIII)收购完成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收购情况,并予以公告。

四、《要约收购法》规定,投资者自愿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他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以收购其持有的所有股份(以下简称“综合要约”),第二十四条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并继续增持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以下简称“部分要约”),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形式,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第二十六条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第二十七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资格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经豁免作出综合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转让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有价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提供现金,供其选择。

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制作要约收购报告,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送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要约收购报告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和律师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在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要约收购报告15日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购人,第二十九条前款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收购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购买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2)收购方是否打算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股份(3)上市公司的名称和购买的股份类型(4)数量和数量待购买股份的比例(V)购买价格(6)收购所需资金的金额、来源和担保,或其他付款安排(7)收购要约中规定的条件(VIII)收购期(VIII)这是关于要约收购价格的定义和要约收购的意义。当然,要约收购在中国的发展必须适合中国的国情,才能实现可持续稳定的发展,防止内幕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投标报价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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