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按规定申请。
二、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无审批权的受理机关应当将材料及时转交给有审批权限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受理审核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准予批准的,未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与申请事由相应签注。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为申请人签发其他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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