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发生交通事故而离开现场不一定构成逃逸。有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逃逸:
1、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因害怕被害人及其亲属殴打而通过电话报警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该按照交通事故后的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避免受害者及其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逃避法律调查;
2、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及时投案的,不应视为交通事故逃逸。例如,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立即要求随行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他发现受害者已经死亡。此时,被告张也受伤,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不应认为有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离开现场就算逃逸吗
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是否属于逃逸:由于交通事故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以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为客观方面,而行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不是因为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而是因为自身受伤前去医院治疗或者救治伤者等原因,并且积极履行了出险通知等规定的义务的,综合各类因素后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以下六种情形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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