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驾驶中型自卸货车行驶途中,后货箱门向右打开,将路边行人打倒在地,虽积极抢救,还是致一人死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黄功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1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功鑫驾驶渝FR0255中型自卸货车由巫山县两坪乡石龙坪村驶往巫山县三溪乡方向,当途经两坪乡仙桥水库冯家辉门前的公路上,渝FR0255中型自卸货车的后货箱门向右打开,将路边行人张洪贵、李安后打倒在地。被告人黄功鑫将被害人李安后、张洪贵送往巫山县人民医院救治。造成被害人李安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洪贵颅脑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功鑫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黄功鑫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功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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