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的九种连带责任
时间:2023-05-07 17:33:53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解释:2014年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股东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条文解释:2014年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已缴纳出资的股东补足;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释:2014年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章程解释:2014年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未按照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的非货币出资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缴纳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对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立时,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当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返还股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2014年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后,对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除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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