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征婚诈骗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3-06-03 11:33:18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xx省驻马店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2)驿少刑初字第158号

公诉机关驻xx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2年4月2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有xx市公安机关x城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2年2月1日,被告人xx四合伙经预谋后窜至驻马店市文明路农行大夏下。x冒用xxx的身份以租车为名与xxx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二)签订租赁合同,后xx等人将价值99984元的上海大众朗逸轿车(登记车主麻子)诈骗得来抵押给x,得款67500元2.2012年2月17日,被告人张三在xxx市源源宾馆内,冒用xxx的身份证以每天180元的价格与驻马店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走价值64089元的豫Q本田(登记车主为王记)后潘将该车抵押给范-磊得款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合同诈骗他人,骗取他人财物1640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罪的事实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骗途径:

通过网络交友、相亲网站、编造“高富帅”或“白富美”等虚假身份,与受害人进行网络交流,在骗取对方信任、确立交往关系后,选择时机提出借钱周转、家庭遭遇变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后便销声匿迹。

针对对象:

有征婚交友意愿的人士,以大龄未婚人员为主

关键词:

1、征婚信息:骗子会在各征婚交友网站注册,填报虚假信息,通过家境优越、有房有车等较佳的经济条件来吸引异性,并在与异性相约见面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极力证实其身份的“真实性”,博取受害人的好感。

2、讨好受害人:获取受害人的初步信任与好感后,以各种方式进一步迷惑、讨好被害人,为最后的诈骗工作做准备。

3、借钱:以各种理由向受害人借钱,实施诈骗行为,并消失踪迹。

一句话点评:

征婚网站发信息,优越条件不靠谱;

碰到借钱需谨慎,不然自己终吃亏。

所以在大家进行相关征婚软件上交友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被骗,不要轻易露出自己的财富,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哟。感谢您的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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