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3、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级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结算完结,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44号)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6日
执行日期:1998年10月6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8]37号)
发布日期:1998年11月18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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