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文昌阁社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为加速城市化建设的进程,改变社区面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依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政发[2004]25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兼顾居民权益、集体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并由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拟订本方案。
第二条:在文昌阁社区的所有合法住宅房屋均属于本次拆迁补偿安置范围。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人指文昌阁社区居委会(受政府委托);被拆迁人指上述住宅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土地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旧村改造安置由社区居民代表、党员代表组成拆迁安置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次改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拆迁时限,以发布的《拆迁通告》中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本社区改造采用房屋补偿为主,货币找差的方式,补偿标准公布后,任何人不得突破。
第二章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
第七条:应拆迁安置房屋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以1992年颁发的《房产证》和2002年颁发的《房产证》为准(同一处房屋既有《土地证》又有《房产证》的视为一处),作为应拆迁安置房屋。
第八条:1、应拆迁安置房屋,按《房产证》或《土地证》上载明的用地面积(即宅基地面积)作为拆迁安置面积;对于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依据《房产证》或《土地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给予住宅房屋补偿。
2、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照《房产证》面积及图示说明给予确认,《房产证》图示以外部分视同违法占用不予补偿。如《房产证》计算失误0.5m2以上(含0.5m2),可在三日内向本社区反映,由社区专管人员记录并择日审校。在0.5m2以下含(0.5m2),作为测量允许误差不予授理。
3、对反映属实者,由社区联系房产测绘部门给予审校认可,并由社区承担拆迁测量部门出工费;反映不属实者承担政府房产测量部门出工费500元/户。
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面积的确认及标准
1、以拆迁安置面积为基数,按1:1的比例作为拆迁补偿面积。
2、拆迁二层住宅房屋,除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安置外,依据《房产证》图示或说明另加上二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补偿安置面积。《房产证》无说明或无图示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所有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在补偿安置新房时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章安置办法
第十条:本社区安置用房为多层和高层两类住宅
1、每个被拆迁人可自由选择两类住宅,由于多层和高层分为两个区域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及配套设施等不同。因此,被拆迁人只能选择同类房屋,不可交叉选择。
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必须缴回原房屋的《房产证》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原件,用以办理新《房产证》,否则责任自负。
3、户型组合范围内,按照就近挂靠的原则,自愿选择上靠或下靠户型,上靠户型超出应按规定补偿安置面积部分,高层按照6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多层按照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超面积购房款,此款项在领取新房钥匙前付清;下靠户型不足拆迁安置面积的部分,高层按照45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多层按照3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于实际分房后一周内退还房款。
4、货币补偿标准4500元/m2,腾空房屋交由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四章旧房的处置与新房的交付
第十一条:本次改造采用拆除房屋腾空土地后进行建设,居民采取临时外出过渡、竣工后回迁的方式。
1、拆迁通知下发后,被拆迁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将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证件及房屋完整交与拆迁人,同时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随之失效,由拆迁人统一拆除。
2、被拆迁人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为24个月。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住宅房屋确认的应安置面积,以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若回迁时超出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双倍的标准计发。
第十二条:新住宅房屋的安置,采用抓阄方式,抓阄顺序以签订安置协议时的顺序号为准,但超过通知抓阄规定时限的被拆迁人视为自动放弃抓阄顺序,由社区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时间进行抓阄。
第十三条:应拆迁安置房屋的其他补偿办法
每处应拆迁安置房屋给予一次性800元的搬家补助费。
第五章企业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第十四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可按建筑面积500元/一次性计发;在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享受经营性补助费。
3、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补偿:对于合法证载面积或合法批准建房面积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超出此面积但在批准用地范围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执行;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适当给予一定费用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无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但属于2001年重庆路两侧综合整治而与原村委签有书面使用合同的:
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元/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按建筑面积300元/一次性计发。
3、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超过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费用。
第十六条:无土地、规划部门正式批准文件且不能提供与原村委签的书面使用合同的:
1、搬迁补助费,不计发。
2、经营性补助费,不计发。
3、拆迁人非住宅房屋,若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腾地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可参照青政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费用。
第十七条: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的原有建筑以及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等,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内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拆除材料归个人。
被拆迁人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拆除,并以料抵工。
第六章其他
第十九条:拆迁人承诺
对先搬迁者的补偿标准不低于对后搬迁者的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有纠纷的应拆迁安置房屋的处理
对房屋产权不清、遗产纠纷和产权人纠纷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拆迁时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拆迁人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根据法院判决,给予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裁决
1、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拆迁的,不享受本方案的奖励规定,拆迁人可向李沧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提出裁决申请,但不影响拆迁进度。
2、拒不腾房的或借拆迁之机寻衅滋事,影响社区和谐,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李沧区旧村改造拆迁补偿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拆迁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本《方案》解释权归文昌阁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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