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补贴税税额是什么
反补贴税,就是针对接受出口补贴或是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属于差别关税的一种形式。一般来说征收的该税额和该商品接受的补贴额是相等。
二、反补贴税的补贴特征
依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由一缔约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由此而授予各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措施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这一定义表述了补贴的如下特征:
(1)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此处的政府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中央政府及相关机构,而且包括中央政府下属的各种体制如州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此外,政府行为还包括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和政府干预下的私人行为;
(2)补贴是一种财政性措施。补贴应为政府的财政性干预行为,即是由公共帐户支出;
(3)补贴须授予受补贴方某种利益。协议未对利益作出明确的定义,依一般理解,利益即为受补贴方从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取得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或优惠条件。没有此类利益的授予不构成补贴;
(4)补贴应为生产者或销售者所获得。只有授予企业的补贴才有可能对贸易产生扭曲作用,属于协议所调整的补贴。
但是并非所有的符合上述特征的补贴都受协议约束,受协议约束的补贴具有专向性(specificity)。即只有在补贴是具体针对一个(或一类)企业或行业的情况下,方可针对被禁止的或可申诉的补贴实施所规定的补救措施。专向性是协议的核心概念。下列4种类型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①企业专向性(enterprise-specificity):一国政府挑选一个或几个特定公司进行补贴;
②产业专向性(indstry-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行业部门进行补贴;
③地区专向性(regional-specificity):一国政府针对其领土内特定地区的生产进行补贴;
④被禁止的补贴(prohibited-sbsidies):与出口实绩或使用国产产品相联系的补贴。
三、反补贴税的特殊待遇
(1)关于禁止出口补贴规则的适用: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和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20个国家,这些国家可无限期保留出口补贴,除非某一产品已具备出口竞争力,对该产品的出口补贴应在8年内取消。
(2)关于禁止替代进口补贴规则的适用。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在协议生效8年内不适用,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编人员年内不适用。
(3)对反补贴调查中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补贴产品规定予以忽略的标准低于标准的停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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