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显示票据的流通过程,让所有的经手人都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以对权利人即持票人负责,增加票据的安全性,从而增加票据的信用,促进流通。法律不仅要求出票人在交付票据之前要记载授受双方名称,签署自己的名字和记明收款人,而且要求收款人即持票人在转让该票据时也要如此(此即完全转让背书),如果只是单纯转让票据即转让对票据的占有但并不转让票据权利,则还要特别记明转让原因,然后才能交付。否则,最后持票人虽然持有票据,但因票据上未显示其名称,所以法律并不认为其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非通过转让而依法取得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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