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这个“约束力”不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已,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束力。
这种形式上的约束力当然地要求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合同意愿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并积极地促成合同生效并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从已设定的权利义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不再受合同效力的束缚。
如前文所述,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及期待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内容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悬而未决,传统民法称为“未决期间”。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
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法律拟制制度。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未生效代表着双方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存在违约的情形也不会承担违约的责任,但如果未做特别约定,只要双方签了字就代表着双方的权益已受到保护,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存在违约的情形,不然就会承担违约金额。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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