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定义
时间:2023-07-03 11:42:29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以上便是发回重审民事上诉状的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故意,而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其通常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逞强斗狠、肆意取乐、故意挑衅等。

(二)客观方面

是否具有随意性,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首先,从犯罪对象上观察,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往往事先被挑衅、羞辱、发生争吵或受到伤害而实施打击报复,其犯罪对象由于事出有因而具有相对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的犯罪对象具有随意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客观行为的随意性方面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通常会从犯意产生到犯罪预备,再到实行阶段的一个完整过程。反观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因其殴打行为往往是一时兴起,所以通常也不存在预谋或预谋的过程很短。

最后,从加害手段上来看,故意伤害罪其准备的工具往往危险性很大,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对于作案工具的选择也是不确定的,加害程度往往相对较弱。

(三)犯罪客体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一客体,它侵害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利。而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行为除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扰乱了社会共同秩序。

(四)既遂标准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既遂需达到轻伤以上,如果仅是轻微伤则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寻衅滋事罪的既遂标准没有伤害程度的明确要求,只需情节恶劣即可。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或者是存在寻衅滋事罪,那么就需要分别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了,如果是两种罪名同时触犯的话,将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对此进行处理。这是属于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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