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九种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按照现行政策,我市居民符合以下条件,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之内的;
2、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1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公积金要携带哪些证件?
据悉,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以往为1年)之内的,可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驻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携带要件:
1、身份证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资格证明文件原件);
2、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契证》原件;
5、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
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此外,针对市民较关注的提取额度问题,据了解,符合规定的职工,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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