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通知书一般从实践角度讲没有履行的时间限制。但是执行案件都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因此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六个月内履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相关知识:强制执行的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判决后一般是在三天的时间内,当事人就能收到执行失信通知书。如果在失信人员在履行法院要求的行为期间内,有着转移财产等相关的违反有关执行规定条例,那么法院是可以联合公安机关,向当事人采取强制性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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