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的技术政策包括,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具体如下:
1、减量化,通过适当手段减少废物产生量和对废物进行体积处理以降低容积;固体废物减量化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适宜的手段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和体积;
2、资源化,采取工艺措施,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成为资源和能源;固体废物资源化的基本任务是采取工艺措施从固体废物中回收有用的物质和能源。固体废物资源化是固体废物主要归宿;
3、无害化,将废物通过工艺处理,达到不危害人体健康、不污染环境目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的基本任务是将干扰废物通过工程处理,达到不损害人体健康,不污染周围的自然环境程度。
关于贯彻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环卫局(处、所),市第一、二、四清洁车辆场:
根据《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精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已经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审核批准,并发布实施。《政策》就垃圾的填埋、焚烧、堆肥等处理方式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对以往有关标准、规定的肯定、提升和总结。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进步,有效地防治生活垃圾污染,指导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策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通知:
1.各区、县市政管委,环卫局(处,所)和所辖的环卫处理设施单位,要认真学习《政策》,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2.在组织实施全市与各区(县)的环卫设施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全过程中,要体现《政策》的核心思想——即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理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3.做好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利用工作,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组织社会单位对废纸、废塑料及废旧电池等有用物的回收,协调建立所回收资源的处理系统。
4.积极探索、开展填埋沼气的回收利用。首先在阿苏卫垃圾卫生填埋场取得试点经验,并进一步对北神树、六里屯、安定等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填埋气开展回收利用工作。
5.开展专题研究,力争在一两年内彻底解决垃圾转运车运输过程中的渗沥液遗洒问题。
6.加强对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执行。
7.各填埋场一定要保证安全运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8.认真坚持我市以卫生填埋方式为主处理生活垃圾的方针。焚烧处理厂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对烟气、污水、炉渣、飞灰、臭气和噪声等进行控制和处理,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9.垃圾堆肥厂的运行与维护应严格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其产品应符合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垃圾堆肥的产品质量,控制运行成本。
10.市市政管委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是贯彻《政策》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垃圾渣土消纳管理处是贯彻《政策》的日常管理部门。
附件:关于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00年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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