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未出资也是能转让股权的。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注意事项:
股东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资格。
(二)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用提交决议);
5.股权转让协议;
6.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7.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8.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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