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井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关于治安管理处罚合并执行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要分别决定不能合并裁决。所谓分别裁决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实施的数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种一种地分别进行裁决有几种违法行为就做几个裁决书。分别裁决有利于分清违法行为的事实、明确责任为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方便。
第二可以合并执行的处罚种类。合并执行体现了违法行为和处罚相当的原则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适合合并执行。首先不同种类的处罚就不适合合并执行。例如:罚款与拘留就无法合并执行。其次个警告也无法合并执行。适用于合并执行的处罚种类仅仅限于罚款、行政拘留处罚。处两个以上罚款的按数额相加执行两个以上拘留的按天数相加执行一人既有拘留又有罚款的应分别执行。
第三关于拘留合并执行的最高期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合并执行后拘留天数和罚款数额没有上限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罚款的合并执行最高数额仍然没有限制是对行政拘留处罚设定了20日的最高期限限制。
设定拘留合并执行最高期限主要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1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拘留期限不宜过长
2法实践证明拘留期限过长并不能起到惩处和改造违法行为人的预期效果
3并执行的最高期限是比照刑罚有期徒刑的合并执行比例而确定的。《刑法》规定的最高有期徒刑是15年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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