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等欲将假毒品贩卖给毕某,属于用所谓的毒品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毕某识货,没有上当受骗,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此次行为各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此次欲交易的毒品非刑法上含义的毒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依据被告人罗建的供述充分表明,郑某华让联系的是参假的冰毒;郑某华在一审庭审时供述欲卖给毕某的毒品底料很多,假冰毒并非刑法所称的毒品。
刘某、郑某华、毕某的供述都一致表明所谓毒品质量不好。鉴于本案各被告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其所说的毒品质量不好,应当从欲交易实物的真实属性上理解,不能将假毒品当成刑法上的毒品来定性。
一审法院认定的此次贩卖犯罪行为,由于没有查获的犯罪物品,也就没有相应的鉴定依据,单以各被告人说想交易毒品,就以贩卖毒品罪认定不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二)一审法院将被告人毕某没有购买假毒品的行为定性为贩卖毒品罪没有法律依据
贩卖假毒品有两种情况,一是贩卖者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成真毒品来贩卖;二是明知是假毒品,为了牟利,仍然当成真毒品进行贩卖。对于这种情况,就要考虑贩卖者的主观心态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1、行为人不知道是假毒品,将假毒品当成真毒品来卖,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贩卖的行为。这种情况应定贩卖毒品罪(未遂)。
2、行为人故意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进行贩卖,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是想骗取他人的钱财,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欺骗手段。整个交易貌似围绕毒品进行,事实上,出售一方只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假如购买方发现是假毒品,没有上当交易,其不构成犯罪;出售一方的诈骗行为没有实施完成,也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本案被告人刘某、罗建、郑柏华明知是假毒品,用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目的是想骗取某的钱财,由于毕某的识货,最终刘某、罗建、郑柏华的诈骗行为没有得逞,因此,此事件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此次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属于定性错误。
郑柏华只给毕某看了样品(见郑某华庭审供述),并不是将全部450克货拿给毕映潭;这与毕某的庭审供述一致:只是给毕某一些看看,估计1克左右,并没有将全部450克假毒品拿给其看。刘某、郑某华供述他们带了约450克冰毒,并不等于毕某有购买全部假毒品的意愿;另外,最重要的是毕某作为吸毒成瘾的人员,即使其想购买毒品并不等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毒品。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9月初毕某没有购买假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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