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目前安置房有两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缔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埔江两岸进行的世博动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则,被安顿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子产权归于自己一切,但在获得一切权的5年以内不能上市买卖。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要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经过别的路径安顿或代为安顿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通常的商品房比较没有什么差异,归于被安顿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能够自在上市买卖。
安顿房能够借款吗?这是很多人的疑问,安顿房的土地性质归于划拨,假如没有房子产权证不能借款,有房子产权证能够借款,安顿房假如是政策性效劳,那么估计银行不接受作为抵押物,也就不能进行抵押借款。有些拆迁安顿房跟一般商品房产权性质是相同的,这么的房子是能够抵押借款的。安顿房为大产权,能够向银行借款,公积金借款也是没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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