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6-01 08:31:58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

A:房客转租房屋赚差价房东有权讨要

500元租来的房子,然后再以800元的价格出租出去。如今,随着租房市场的火爆,不少人做起了二房东的生意,从而赚取其中的差价。“这样一来,原房东岂不是吃亏了?”不少人发出这样的疑问。《租赁意见》中对此则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如果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转租房屋的,房东有权要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房东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多收的这部分房租。

B:房客装修房屋难讨装潢费

房客在承租了商用房之后,一般都会根据自己所经营的项目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一旦合同到期,房客能不能要求房东补偿其装修损失呢?“除非承租人装修房屋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并且双方对装修费的补偿问题进行了约定,否则无权讨要赔偿。”相关法律人士对该意见解读道。该《租赁意见》还称,未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

C:哪些情形房东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3、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4、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D:哪些情形房客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1、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

E、“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

租房纠纷在市民生活、经营中很常见,这里为便于理解,假设出租人是方先生,即房东;承租人是成先生,即租房者;第三人是王先生。

租房的成先生看上了房东的房子,想买下来,在同等条件下,他就有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法官表示,如果房东擅自把房子卖掉,成先生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这里的“同等条件”,指的是同样价格、房款支付方式等。如果都是50万,成先生首付20万,王先生首付30万,那么,成先生除非首付加到

30万,不然就不能满足这个同等条件,也就没了优先购买权。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房东能证明他与王先生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独有的,足以影响到房东以更优惠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来卖房,成先生同样没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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