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贪污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一)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贪污罪的形成是不法分子利用手中的职权获得非法利益,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认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是否应当认定为未遂可以结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来进行了解,具体的判罚和量刑应当根据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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