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转移财产一方不承认是自己的财产怎么办
时间:2023-07-21 19:21:06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二是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是离婚后,取得了证据证实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被一方用.上述行为独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是人民法院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界定

离婚前转移财产界定的方法。离婚前将财产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具体如下:1、离婚前转移财产的界定,从时间上进行区分,其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或在提起离婚诉讼前,或者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2、离婚前转移财产的界定,从转移行为上区分,若为合法转移财产,且另一方当事人知情的,不能认定为离婚前转移财产;要认定要离婚前转移财产,需转移行为,有损另一方利益,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会因为财产转移,导致少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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