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定义
什么是抢劫罪?刑法著作中主要有5种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取财物的行为。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五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第一种定义见之于多数著作,可谓通说。其基本上是以抢劫罪罪状的表述为基础,只是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足之处是未能使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更具体化、明确化,而且用强行劫取说明抢劫行为的特征,有同义语反复之嫌。第二种定义突出了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特点,但是对于手段行为的特点缺乏明确性,而且强行劫取就是当场抢劫的意思,加上当场二字纯属多余。第三、四、五种定义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特征的具体化,并且一个比一个表述得更具体。第三种定义不仅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而且指明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对其他方法的特点未加说明。第四、五种定义,则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特点具体化,以便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但是,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我们不能要求在定义中把一种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出来,否则,定义将失去简明性,而且可能因用词不周延而引出其他问题来。所以笔者认为对抢劫罪定义可做如下表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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