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审核、确定、复审管理,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其标底的编制、审核、确定和复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应当由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认可的有招标资格的单位自行编制,未取得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四条招标标底编制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编制、保密、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标底编制工作,必须与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委托内容,编制期限、工作质量、收费标准、保密措施等事项,书面委托合同签订后,标底编制前,标底编制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及编审人员名单报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六条一般工程应在招标发包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标底的编制,大中型工程应在20日内完成标底的编制,因工程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标底编制的,经市招标办同意,也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编制标底应遵循《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底编制完毕后,编制单位应分别将建筑、安装标底及设计底稿、材料清单装密封,并附其它相关资料,报市招标办审定。
未经审定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八条标底编制单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工程中不得分别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委托业务或接受同一工程中两个投标单位的委托业务。
二、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三、编制标底业务不得转让。
四、接受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办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标底,应按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要求办理,但不得对外接受委托业务。
第十条市招标办可以委托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资格的单位审核标底,但不得委托该工程标底编制单位进行审核标底。
第十一条接受市招标办委托的标底审核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造价编制规定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并报市招标办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标底的审核应当在投标书截止日之后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三条经市招标办审定核准的标底应密封保存至开标前。
第十四条评标标底由招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截止后,在下列二种方法中书面确定,并上报市招标办,其方法在开标时当众宣布,标底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1.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及二材用量连同经审定的标底价和二材用量分别相加后的算术平均值和算术平均二材用量作为评标标底;
2.投标单位的有效报价及二材用量分别相加后取各算术平均值的50%,加上经审定的标底价和二材用量的各50%作为评标标底。
第十五条开标后,当新的评标标底确定,应按照“杭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计分评标办法”的规定实行逐项计分评标。
第十六条经审定的标底在开标后如发现全部投标报价无效时,由市建筑业管理局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复审标底,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开标后定标前,若该工程招标单位或参加该工程的投标单位两家以上,对审定的标底有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
第十八条标底经复审与原审定的标底比较符合下列规定的,为原审标底有错误,由复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
1.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增减1%及其以上的;
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且增减1.5%及其以上的;
3.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且增减2%及其以上的。
第十九条经复审的标底,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若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仍为无效时,可由原投标单位重新报价,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经复审如标底无误,由提出申请复审单位交纳标底复审费用。经复审如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则由接受市招标办委托的原标底审核单位交纳标底复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费用在开标后,发中标通知书前,由招标单位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单位、审核单位和所有接触标底内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按《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查处,并取消编标单位和人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注:1.报价不包括单列费用。
2.招标单位提供“二材”的,不计算算术平均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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