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商标异议复审、商标驳回复审和商标撤销复审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或驳回申请决定不服时,可以分别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由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1.商标异议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或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根据《商标法》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决定的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评审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
商标复审范围:商标局驳回或不予公告申请后,当事人可向哪里提出复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复审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则应当予以核准,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当事人可以在商标局驳回或不予公告申请后,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复审是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案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复审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对当事人提出的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则应当予以核准,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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