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调取证据,法律条款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材料: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在行政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但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的证据材料: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它证据材料。
行政案件延长1个月法律条款
行政案件延长一个月法律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81条有具体规定,行政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1、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3、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人民警察身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人民警察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方式送达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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