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盗窃自行车的价值难以确定,但已达5辆以上;扒窃数额达到600元以上;盗窃农户的家禽、家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罚金刑或管制刑。
盗窃数额未达到起诉标准,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盗窃数额不满5000元,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能够实际交纳罚金,无法定从重情节,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单独适用罚金刑:
(1)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
(2)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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