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在骑车人导致乘客受伤时,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规定,司机或其雇主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司机属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则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如果机动车以公司名义挂靠,且经交警责任认定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则由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骑车人导致乘客受伤,责任应由司机或其雇主承担。司机属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机动车以公司名义挂靠的,为避免骑车人造成乘客受伤,经交警责任认定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挂靠的公司承担责任。
机 动 车 挂 靠 公 司 : 如 何 划 分 责 任 ?
根据《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赔偿损失在机动车登记时已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由机动车登记时已确定赔偿损失的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挂靠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一,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划分责任时,应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与挂靠公司之间的责任比例,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同时,挂靠公司也应积极配合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与保险公司的赔偿工作,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机动车挂靠公司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之一,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划分责任时,应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与挂靠公司之间的责任比例,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金额。同时,挂靠公司也应积极配合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与保险公司的赔偿工作,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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