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所以,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后,应有出院诊断证明。
申请伤残鉴定宜早不宜迟,错过了最佳的鉴定时间很可能构不成伤残等级或者级别较低,另外,受害人主张权利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的因身体受到伤害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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