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不同情况,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可能会判刑,也可能不会判刑。如果行为人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是行为人所不愿意发生的,行为人希望犯罪结果能够发生,不希望犯罪没有成功实施,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犯罪未遂,是构成犯罪的,只是可以比照实行犯罪并且已经成功的罪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行为已经实行犯罪但没有成功是行为人主动追求的,行为人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而主动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称为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如果造成损害,此时还会被判刑,只是应当减轻处罚。但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刑罚,此时将不会被判刑。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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