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未遂由哪个法院管辖,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时间:2023-05-03 17:32:25 1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杀人未遂由哪个法院管辖,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杀人未遂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实行犯罪,就是实施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是由刑法分则规定的,因此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刑法分则为依据。

但由于刑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的,因而在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还必须结合各个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来考虑。

例如,持刀杀人、当行为人未看到被害人以前,很难说已着手实行杀人,投毒杀人,就不需要亲眼看见被害人,只要开始将毒药放入被害人的食物时,就是着手实行杀人。

2、犯罪未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基本特征,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其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

3、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重要特征,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基本标志。

所谓意图以外的原因,从性质上讲,是指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和意图的主客观原因。

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停止犯罪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义愤杀人。

2、激情杀人。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三、故意杀人未遂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故意杀人未遂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故意杀人未遂的量刑一般是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手段特别残忍,有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故意杀人未遂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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