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7日国税发[1996]17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检查组对北京地区1994年以来的出口货物退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虚假退税凭证申报退税,给国家利益
造成了极大损失。特别是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安华发展总公司、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等5户企业
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中国电子进出
口总公司用比实际出口数量、金额虚增10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退税,骗取出口
退税款840万元;中国商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994年发生的骗税业务涉及
税款占其应退税款的87%,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95万元,中国安华发展
总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利用被不法分子骗后虚构企业名称、纳税人
登记号、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给国家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224万元;中国家用电器进出口公司无视国家三令五申在出口交易中严禁
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的有关规定,给国家造成接经济损失132万元;中国南
光进出口总公司系“4.20”涉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出口业务给国家造成
直接经济损失101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
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4]4号)精神,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
活动,严肃税收法纪,根据《关于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产品
不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56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
法》(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除立即退缴已
退税款外,给予上述5户企业停止出口退税权一年的处罚。并已建议外经贸部撤销其
出口经营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5户企业发生骗税业务涉及的已退税款,限期于1996年11月1
5日前追缴入库,逾期不缴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强制执行。
二、自1996年10月1日起至1997年9月30止(以报关离境日期为
准),停止上述5户企业出口退税权一年。在此期限内,上述5户企业出口代理出口、
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停止退税权期满后,国家税务总局要对这5户企业
进行检查,检查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出口退税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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