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基本范畴
时间:2023-03-04 11:42:10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这里所称的劳动关系当事人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调整范围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权利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其次,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性劳动关系;再次,劳动争议是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最后,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即因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奖惩等问题而引进的争议。反之,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合者之间不是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一切争议,均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损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利于建立和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不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一、劳动争议诉讼的提起和立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必须有当事人起诉。而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起诉条件有:

l、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替起诉,其他人未经委托授权的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而向法院起诉,不能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实施依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诉讼时效,即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对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

5、起诉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般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除以上劳动争议为所欲为的基本要求以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下列劳动纠纷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同时该“解释”第三、四、五、七条也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对如上符合起诉条件和受理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间内立案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采取两审终审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别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对第二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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