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扬尘控制改善城市环境深圳出台扬尘防治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6 19:41:58 2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深圳市近日出台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出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拆除等作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等等。

该《办法》还规定,运输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符合下列防尘要求:运输车辆持有城管部门和交警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与通行证;运输单位和个人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运输单位和个人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该《办法》规定市、区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公众也可以拨打市政府的统一公开电话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区环保部门在接到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环保部门应当在15天内依法处理;属于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职责范围的,环保部门应当在7天内书面转交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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