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3)犯有数个环境污染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4)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不宜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拟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分析案发前后的社会影响和反映,注意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禁止令,对上述人员担任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乱倒工业垃圾,要坐牢吗
按照《刑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环境污染罪。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企业随意倾倒的工业垃圾,包含上述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了环境污染罪,相关责任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付款、坐牢。
同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通常构成环境污染罪: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不管是企业自己,还是允许他人随意倾倒危险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的,都构成环境污染罪,实际的倾倒人同样构成犯罪,统统都要受到刑事处罚,都要坐牢。
二、如果有被害人谅解书可以缓刑吗?
对于刑事谅解书,虽然当事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人民法院并不会因此而判处缓刑。另外,如果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缓刑。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程序:
应规范提出缓刑建议之程序
缓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在整个刑罚适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否适用缓刑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剥夺与否,也关系到能否更好地促进轻微刑事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因此,检察机关提出恰当的缓刑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立法的不完善和过于抽象,存在缓刑建议质量不高、随意提起和不规范提起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规范提出缓刑建议程序,充分发挥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加强缓刑适用条件审查。刑法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还应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该缓则缓,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如犯罪分子属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或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坦白交代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提起缓刑建议。
对暴力性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二次以上拘留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累犯的一般不应提起缓刑建议。
2、规范缓刑建议的内容。明确的缓刑建议内容,对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检察机关不仅应提出缓刑的建议,还应当提出明确的缓刑考察期间,且考察期间幅度不宜过宽,否则量刑建议的功效将打折扣。
另外,缓刑建议应加强说理,从事实和法律进行多方面的论证,既有助于推动量刑辩论的针对性,也有助于强化量刑裁判的正当性。
3、规范缓刑建议审批程序。笔者认为,对于缓刑建议应区分应当提起、可以提起和是否提起争议较大三种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不具有危害性应当提起缓刑建议的,主诉检察官可在授权范围内提出,如公诉部门负责人有不同意见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对暴力性犯罪,曾受过劳动教养等一般不予提起缓刑建议,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提起缓刑建议社会效果较好的,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是否提起缓刑建议存在较大争议的,必须经部门讨论后,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缓刑建议的正确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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