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当事人持有居住证的,可以享受下来便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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