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缓刑都是社区矫正吗
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处非监禁刑的,包括缓刑和管制,都需要进行社区矫正。
缓刑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适用缓刑。
二、缓刑考验期的法律特征
1、按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分别规定不同的缓刑考验期限。也即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考验期限也相应不同。
2、以原判刑期为考验期限的起点。如果不以原判刑期为起点,就有可能出现考验期限短于原判刑期,考验期已满而刑期未满的情况。
3、明确规定了缓刑考验期的最高限和最低限。这就为审判机关在具体确定缓刑考验期限时提供了明确的界限,但又给审判机关留下了一定程度的裁量余地。
4、缓刑考验期不得延长或缩短。
三、缓刑考验期内的义务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新刑法第75条规定了缓刑犯在考验期间的行为规则与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这样不仅使缓刑犯的行为受到应有的约束,促其悔过自新,又使对缓刑考察工作的评价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这一规定无疑是我国缓刑制度走向完善化、成熟化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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