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职已超过半年,追回住房公积金,还法律支持吗
时间:2023-02-04 18:04:58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可以的离职是可以取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扩展资料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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