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已经发生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小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它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僵局和欺负行为。一般而言,僵局是指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冲突或纠纷,不愿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有效催缴,甚至无法催缴的僵局,由于任何一方的提案未被另一方接受和认可,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瘫痪,无法达成有效的决议。恃强凌弱,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要以非法、压迫的方式行事的情形,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发生重大错误,危及公司生存的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救救济,仍然无法解决僵局或欺凌问题,可以选择诉讼手段。原告股东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争议或者自行协商不成的证据
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是一个股东,也可以是几个股东,合计持股10%,但以起诉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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