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无罪辩护不成功,那么按照实际罪名该判多少年,一般就判多少年;同时若存在翻供等恶劣情形的,检察机关可能会建议法庭加重刑罚。无罪辩护一般均不会加重刑罚。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因此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等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情形。
本律师对被稽查人偷税罪的无罪辩护
(一)、偷税,税收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的定义完全一致,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少列或者不列收入、多列支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罪,是指偷税额达到了刑法第201条规定的数额或行为程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之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数额在一万元之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之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33号)对刑法201条作了具体的解释: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3)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虚假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等。
(二)、对照以上法律规定,本律师认为被稽查人的被稽查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是偷税罪。其违法行为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不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理由是:
1、此案的涉税主体是三个,应当区分各自的涉税行为及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决定此案被稽查对象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问题,不能把三个主体的行为简单叠加到一个主体身上。
(1)、三个主体必须区分的法律依据是: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开办有限公司,应当重新登记。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改变经营者或者开办有限公司时,都必须作新设登记的法律原理是民法对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是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此案前后的三个主体主营业务基本相同,但由于经营者主体不同、责任承担者不同,所以不能将三个主体混同一个,更不能将三个主体的责任叠加到一个主体的身上。
税务稽查通知书也是分别发给服务部1和有限公司的。
(2)、三个主体各自的涉税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服务部1在经营期内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2001年之后基本终止活动,没有纳税义务,没有偷税。其税务登记证依法失效后,后来被征管方和服务部2、有限公司沿用,服务部1不能为此承担责任。
服务部2应当承担被稽查期内的2003年1—5月的没有照章纳税的法律责任,有限公司应当承担2003年5月—2004年的没有照章纳税的法律责任。他们沿用服务部1失效的税务登记证履行的不是自己的纳税义务,征税机关发出的核定定额通知书也不是发给他们的。
2、服务部2和有限公司涉税行为的法律性质,实质是税务征收机关的漏管户,不是偷税,更不是偷税罪。本律师提出这个观点的法律依据是税收征管法的第15条、第37条、第60条、第63条及刑法的第201条。下面采用排除法来分析案件的性质。
(1)、被稽查人的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第63条和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的客观行为要件。
被稽查人没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没有在帐簿上少列或者不列收入、多列支出,没有进行虚假申报;
被稽查人不属于(法释[2003]33号)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情形,该法条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书面通知申报是法定的程序。本案中税务机关每季度发出的核定定额征收通知书的对象是服务部1,不是服务部2和有限公司,被稽查人服务部2和有限公司在三年的经营中,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因此不属于偷税罪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本案中被稽查人违法行为的实质是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而税务征管机关工作中也存在漏洞,被稽查人成了漏管户。对违反第15条规定的处理,税收征管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第60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案件在这里是个关键问题,税务机关给与行政处罚,责令办理税务登记、责令补缴税款是认定为偷税的一个前置程序,没有这个前置程序,没有缴税也不能被认定为偷税。律师法律意见:被稽查对象不是偷税罪,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税务征收机关对本案被稽查对象成为漏管户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本案中,税务征收机关一直是在对一个从2000年5月就已经失效的税务登记证进行征税管理。
(三)案件代理结果
检查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张颖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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