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对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
船舶价值损失:
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
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
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
合理的船期损失;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
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
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其他合理费用。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
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
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四)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五)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
(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
(七)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九)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十一、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
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十二、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
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
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
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一起重大船舶碰撞事故的启示
1998年12月13日19:00,能见度6海里。一艘由海门至宁波北仑港的北上空载货船(简称:Z轮),在东矶列岛的半边山处与另一艘渔船(简称:L轮)发生碰撞,L轮即刻翻沉,船上8名渔民全部落水,造成七人死亡,一人失踪的重大事故。
这是一起典型的交叉相遇局面下,渔船习惯性“抢船头”行为及货船了望疏忽、避碰措施不力造成的人为重大责任事故。分析事故原因,探讨不同船种间的避让问题,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有其广泛的实际意义。
事故经过
1998年12月13日16:50时,Z轮从海门港台州电厂码头卸空煤炭后,按计划航线空放到宁波北仑港装煤炭,开启雷达协助了望。18:47时,Z轮用雷达测得头门岛东南咀灯桩方位,发现左舷约距离1.5海里处,有一艘显示绿灯和桅灯的在航小船(L轮),Z轮以常速约11.5节航行。18:57时,Z轮发现小渔船(L轮)在左舷接近船首的左前方横距0.15海里时,用一长声气笛警告,并采取减速(前进一)、改航向航行的避让措施。这时,半边山在Z轮的右舷正横距0.23海里。18:59时,Z轮发现L轮在自己船的左前方、距船首30m左右,并有碰撞危险,立即采用右舵10罕苋茫?艚幼庞叶?0海??崩??岩欢躺?5盳轮船首开始右转时,L轮突然大幅度向右改向欲横越Z轮船首,Z轮紧急停车。约于19:00时,Z轮船首以接近直角的角度碰上L轮尾部驾驶台附近,尔后立即发现L轮在Z轮右舷翻沉,船底朝上飘移而过。碰撞后,Z轮船长立即赶上驾驶台,指挥掉头,组织施救。但由于附近岛礁众多,加上天黑,最终L轮8名渔民全部落水,7人死亡,1人失踪。
责任分析
本次重大碰撞事故发生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有一定的风、流影响,两船在岛礁区的狭水道航行,形成交叉相遇局面。因此是特定条件下,复杂航区内交叉相遇,L轮严重违章抢越Z轮船头状态下,发生的重大碰撞责任事故。现分别分析两船应负责任:
1.L轮的过失和责任
L轮与Z轮一经相见便是交叉相遇局面。Z轮始终都在L轮的右舷,两船交角约60—70,作为让路船的L轮不仅没有履行让路船的职责,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反而在接近Z轮船头时,强行横越Z轮船头。因此,L轮严重违反了本条规定。
(1)违反《避碰规则》第十六条“让路船的行动: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避让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显然,L轮根本没有执行这一条规定。
(2)违反《避碰规则》第九条第四款“狭水道: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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