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故意杀人触犯刑法,依据法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成年人并且正常精神状态下可能会被判无期或死缓或死刑。而见死不救,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一般公民见死不救承担社会舆论的谴责,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没有法律特定义务,但负有特定义务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及法律授权的人员不但违法甚至犯罪。如警察、党员、夫妻关系的,有抚养扶助关系的父母和子女。
1、见死不救是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法律最基本的制定理念是让人不能为恶,制定时认为人都是中性或者趋向恶的。而让见死不救者承担法律责任是要求人不得不为善,这偏离了法律制定的基本理论。而且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属于以暴制暴的的强制力规范。如果设立见死不救罪,就意味着国家强制人民,违反了国际主义人道精神,侵犯了人权。
2、这种办法不能提高公民的积极性,反而会使人产生害怕与畏惧的心理。作为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刑罚手段应当着重被用来打击那些影响社会基本秩序的犯罪。如果将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那么公民生活可能动荡不安、社会秩序将动荡不定,会让人们成天诚惶诚恐。如果这样定罪,会游泳的人一辈子不要到河边湖畔,因为不知什么时候有人落水了,如果你不去救就会有牢狱之灾。
3、这么做并没有办法做到监督和取证,且标准难以确定,没有其存在的意义。什么是见死不救?如果我救了,可是对方还是陷入危险之中呢?而做到什么程度才算是见死而救。况且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罪也是规定不一,因此要统一都是一个很困难的事,而且自古中国都有“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一、见死不救犯法吗
在一般情况下,“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不属于刑法评价的范畴;但在特殊情况下,“见死不救”也会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见死不救”者亦要承担刑事责任。特殊情况指的是,当“见死”者负有法律上防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时,有能力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却不采取措施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至于他人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质就是刑法理论上的不作为犯罪。
一般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业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
1、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
2、先行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他人的危险状态存在。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只有当该危险是由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先行行为所直接造成时,行为人才负有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二、见死不救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见死不救,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二是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
对于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那行为人是触犯刑法的。一般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张三抱着邻居的五岁小孩出去玩耍,小孩掉进粪坑里,张三嫌脏而不救导致小孩溺亡,那张三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又如嫖客到卖淫场所嫖娼时突发心脏病,妓女不救,也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作为义务的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如大街上李四被撞了,求路人张三救他,张三扬长而去,李四因没有得到求助而死亡,那张三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去一荒山上打猎,发现一弃婴,明知不救弃婴会死亡,张三没救,也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负有特定义务或先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包括见死不救)也能构成犯罪行为。如甲带邻居小孩出去游泳,甲在会游泳的情况下,放任小孩溺水死亡,构成过失杀人罪;但若甲为路人的话,见死不救,就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原则上并不犯法,此时也不用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但要是附有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的话,则其行为就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在这种情况下对其的处罚也就是刑事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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