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如下:
1、行为责任原则,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即当事人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路权原则,即当事人是否各行其道;
4、安全原则,即当事人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5、结果责任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否加重了事故后果。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清楚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原则有哪些
(一)全面审查的原则
(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
(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
(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不对等原则
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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