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育女是天下母亲的骄傲,但也有人利用生娃来逃避罪责。昨天记者在福田区法院了解到,通过故意怀孕逃避羁押或刑事处罚已成为一些犯罪女性利用法律的人性化规定逃避刑罚办法之一。法院建议,除了完善立法之外,加强执行监管和计生监管才能从源头上解决。
两次怀孕逃避刑罚
1993年出生的陈某娟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时,陈某娟已育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正处于哺乳期,福田法院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然而,陈某娟在明知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情况下,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怀孕。
周某兰因盗窃被当场抓获,但因正在怀孕期,被抓当日即被取保候审。之后,因其不能到案接受处理,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网上追逃。3年之后,周某兰到公安机关投案,又因怀孕被再次取保候审。
堵源头须完善立法
2011年至今,福田区法院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中,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有6人,判处有期徒刑后因怀孕和哺乳被监外执行的有2人。这些女性均为非暴力犯罪。
福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认为,防范不法分子恶意逃避刑罚,应从完善立法和加强监管方面着手。建议参照国外有关制度,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改为中断或推迟执行制度,罪犯在未收监执行的情况下,刑罚的执行期限暂时中断;不宜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再重新收监,重计刑罚执行期限。
还可在立法中增加从轻、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对孕妇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从轻、减轻刑罚;而对累犯、重犯,或在怀孕期间多次犯罪,判刑后多次怀孕以图逃避刑罚的,不能将怀孕作为从轻、减轻刑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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