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鹤岗民政局离婚流程
1、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当事人需携带国家法律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3、受理: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填写离婚登记询问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婚姻登记员进行登记和制作离婚证,颁发给当事人。
二、鹤岗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1、婚姻登记声明书;
2、户口簿(离婚用);
3、结婚证或结婚档案(离婚用);
4、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5、部队出具军人的婚姻登记证明(军婚通用);
6、军官证(军婚通用);
7、双方各提交2张2寸蓝底近期免冠单人照(离婚用);
8、居民身份证(离婚用);
9、离婚协议书(离婚用)。
三、鹤岗民政局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3、30天冷静期过后,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四、鹤岗民政局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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