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30%时,需要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且在要约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同时,被收购公司董事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辞职。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30%(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
3、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4、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针 对 要 约 收 购 的 监 管 措 施
要约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股权收购方式,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针对要约收购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些措施包括:
1. 审批程序:对于要约收购,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审批程序,以确保收购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信息披露: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以便市场了解相关情况,提高市场透明度。
3. 禁止协议:监管部门禁止要约收购中的协议,避免收购方通过协议控制被收购方。
4. 禁止误导:监管部门禁止要约收购中的误导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5. 罚款制度:对于违反要约收购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罚款处理。
这些监管措施对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30%(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如果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是一种重要的股权收购方式,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针对要约收购的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这些措施包括审批程序、信息披露、禁止协议、禁止误导和罚款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