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的情形
1、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是各个省市自行制定的,主要是根据退休时的职务等级、岗位薪资和退休生活的补贴等标准,最后综合计算得出的。
一般视同缴费指数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以及基础养老金中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这两个点都是影响养老金待遇的重要因素,所以计算视同缴费指数的方式,是会影响大家的养老金待遇的,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计算方式不同,大家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也是不一样的。
2、统一视同缴费指数
以各个地区来说,也有的省市是直接统一视同缴费指数的,比如上海市的视同缴费指数就是统一按照1.0计算的。
凡是1993年至2010年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也按照1.0计算。
凡是2011年至2013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分别按照不低于100.85和0.75计算。
那这种统一视同缴费指数的方式,在一个省市之内大家人人平等、待遇也是一样的,这样就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3、没有视同缴费指数
有些省市根本就没有视同缴费指数,比如山东省等很多地区就没有设置视同缴费指数,那相应的视同缴费指数,都是按照实际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计算的,但是这里也有规定,个人要保证社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最少不得低于48个月、也就是4年的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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